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2019年11月7日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学科组从事的学术活动、本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交与本会的论文、科研成果等(一下简称作品)。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本会会员和学科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用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原始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应按照当事人对作品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功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吗,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本学会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
(三)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四)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六)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七)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评判违法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机构,秘书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调查,结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学术部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督查学术规范。
第四章 举报调查
第六条 本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或其他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本会学科组和会员应配合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五章 处罚
第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发生第二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科组和会员给予以下处罚: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受到学术不端行为不当指控的学科组和会员,经查证核实,要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会声誉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11月7日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