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

SHANGHAI CHANGNING MEDICAL ASSOCIATION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 关于修订《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章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2-07 15:29:54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

关于修订《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章程》的说明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章程》于2019年1月3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章程》。修改意见如下:

一、修订原则

1、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21年12月)》。按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制定修改章程的要求,以《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21年)》为修订章程的基本格式和条款。

2、原《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章程》的基本内容不变。

二、主要修改内容为新增

第三章 第十条新增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章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退会申请。新增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四章 第十九条新增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

第二十五条 新增 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二十七条 增补常务理事,新增未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常务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其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常务理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新增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第三十六条 新增 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                                           

2023年11月